(2016)沪01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EA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柟审 判 员 邓 瑛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