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乔玉梅等与张和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梅,周林,张和虎,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乔玉梅,女,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宝成(系原告乔玉梅之女婿),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林,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晨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虎,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和豹(系被告张和虎之弟),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先娟,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王保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玉梅、周林诉被告张和虎、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腾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琦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2月2日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恢复审理,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林及其与乔玉梅之委托代理人黄忠、被告张和虎、被告人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腾运输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董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玉梅、周林诉称,2015年1月2日21时15分许,原告乔玉梅之女黄瑞驾驶劲江牌燃油二轮车载乘原告周林之子周兴辰沿南辛庄街由东向西行驶(黄瑞与周兴辰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和虎驾驶的被告康腾运输公司所有的鲁AD80**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瑞当场死亡,周兴辰受伤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被告张和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瑞及周兴辰不承担责任。车辆鲁AD80**号在第三被告投保交强险,在第四被告投保商业险。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利,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乔玉梅之女黄瑞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32730元、抚养费41068.8元、车辆损失3000元;赔偿原告周林之子周兴辰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21418.5元、医疗费1772.8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被告张和虎辩称,同意赔偿,因本次事故我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已赔偿原告丧葬费53800元,另外赔偿原告15万元,原告向我出具谅解书并达成协议。我现在已经没有赔偿能力。被告康腾运输公司辩称,我们没有责任,因为车辆只是挂靠在我公司,车主是张和虎。不同意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和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张和虎已赔付原告203800元,因此不应由我公司再承担垫付责任。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向我公司报案,故要求当庭核对车辆行驶证、保险合同等材料,确认是否属于我公司承保车辆肇事。车辆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或者驾驶人驾驶资格与所驾驶车型不符均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情形,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险承担范围。本案驾驶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2日21时15分许,被告张和虎驾驶鲁AD80**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辛庄西路向北右转弯时,遇黄瑞驾驶劲江三阳牌燃油二轮车载乘周兴辰沿南辛庄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瑞当场死亡、周兴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和虎弃车逃逸。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和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瑞不承担事故责任,周兴辰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瑞当场死亡,未产生医疗费,花费丧葬费32730元,其中包括殡葬费5590元。周兴辰被送到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72.8元,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因五院在改造期间,在其死亡后转至济南市106医院停放,花费停尸费丧葬费为8920元,其中包括殡葬收费6220元。被告张和虎共计垫付53800元。另外被告张和虎又支付给两原告150000元。被告张和虎垫付的203800元,两原告分别得1019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为此原告乔玉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32730元、抚养费41068.8元、车辆损失3000元;原告周林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21418.5元、医疗费1772.8元;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原告乔玉梅、周林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乔玉梅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5592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986元、车辆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赔偿周林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32113元、医疗费17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另查明,死者黄瑞之父黄庆瑄(已于2011年去世)、母亲乔玉梅(即原告),黄瑞与原告周林于2002年8月28日离婚,其子周兴辰亦于事故中死亡,黄瑞与周林离婚后未再婚。被告张和虎驾驶的鲁AD8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康腾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张和虎,系挂靠在该公司,其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被告张和虎发生本次事故时其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辆不符。以上事实,有原告乔玉梅、周林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证明、被告张和虎提交的谅解书、补充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和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确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张和虎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康腾运输公司,该公司对被告张和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系鲁AD80**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系上述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因被告张和虎驾驶的车辆车型与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一致,故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和虎予以赔偿。原告乔玉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6426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2198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乔玉梅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55923元,按照山东省2015年度平均在岗职工工资计算6个月应为262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乔玉梅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周林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84440元、医疗费177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林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2113元,按照山东省2015年度平均在岗职工工资计算6个月为262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本院酌定两原告分别为10000元。原告乔玉梅、周林的上述请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林医疗费,在110000元的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和虎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林医疗费1772.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乔玉梅丧葬费2623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乔玉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乔玉梅死亡赔偿金18770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周林丧葬费26230元。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周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周林死亡赔偿金18770元。八、被告张和虎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乔玉梅死亡赔偿金587656元。九、被告张和虎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周林死亡赔偿金565670元。上述第八项应扣除被告张和虎已垫付的101900元;上述第九项应扣除被告张和虎已垫付的101900元。十、被告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和虎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驳回原告乔玉梅、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二、驳回原告乔玉梅、周林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5元,原告乔玉梅、周林负担2604元,被告张和虎、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71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张和虎、济南康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琦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人民陪审员 张云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