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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聪辉杜某某,王忠平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杜聪辉杜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荔香路荔乡钟表公司宿舍7幢3单元5楼,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08279729。被执行人王忠平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荔香路荔乡钟表公司宿舍7幢3单元5楼,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601099732。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江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杜聪辉杜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王忠平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忠平王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杜聪辉杜某某工资37700元房屋折价款及子女抚养费共计37700元,执行中现被执行人王忠平王某某已自动履行1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忠平王某某尚欠款在2016年底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王忠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杜聪辉杜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7)合江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王忠平王某某继续履行(2007)合江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聪辉杜某某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王忠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