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江龙与陈小荣、陈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龙,陈小荣,陈爱萍,蔡荣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411-1号原告:吴江龙。被告:陈小荣。被告:陈爱萍。被告蔡荣卫。原告吴江龙为与被告陈小荣、陈爱萍、蔡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陈小荣、陈爱萍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助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