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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江龙与陈小荣、陈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龙,陈小荣,陈爱萍,蔡荣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411-1号原告:吴江龙。被告:陈小荣。被告:陈爱萍。被告蔡荣卫。原告吴江龙为与被告陈小荣、陈爱萍、蔡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陈小荣、陈爱萍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助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