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