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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