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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星耀诉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耀,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李星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栋104室(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耀诉与被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星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6775元,由原告李星耀承担,退回原告李星耀受理费6775元。审 判 长  郭起莲人民陪审员  乐 鸣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