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354号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大东关村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明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胡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东环一路。被告胡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东环一路,系被告胡某甲之子。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东环一路,系被告胡某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原告城固县万华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