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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峰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号院*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贾幼保,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烈士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审 判 员  钟宏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