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滕培骝,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鹤荣,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