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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滕培骝,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鹤荣,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