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诉被告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惠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16号原告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惠某甲被告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诉被告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某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村委会撤回对被告惠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宏刚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人民陪审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钰玉书 记 员 黄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