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邓小贵与告)、吴学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小贵,告),吴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邓小贵(曾用名邓明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告):朱志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吴学良。再审申请人邓小贵因与被申请人朱志明、吴学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5)丽遂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小贵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邓小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小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