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66号原告:马鞍山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江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岳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百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