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蕙宁与刘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蕙宁,刘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857号原告杨蕙宁。委托代理人王国虎,系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军,(缺席)原告杨蕙宁与被告刘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蕙宁委托代理人王国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刘泽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蕙宁诉称,2013年11月20日、2014年6月24日被告刘泽军以承建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推诿不付,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借条二张,内容分别为刘泽军借到杨蕙宁现金伍万元(50000元);刘泽军借到杨蕙宁现金叁万元(30000元)。借款人刘泽军签名,借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11月20日和2014年6月24日。被告刘泽军虽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接到起诉状后对诉请事实口头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借条二张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6月24日,被告刘泽军分二次向原告杨蕙宁借款共计80000元,由被告刘泽军给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原告向被告刘泽军索款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虽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但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诉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泽军偿付原告杨蕙宁借款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