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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56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农历1月8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2月12日定亲,我给被告见面礼3760元。××××年××月××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我给了被告6万元彩礼款,并商定于2016年2月5日(农历2015年12月27日)典礼同居。2015年12月24日被告悔婚,��同意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造成我筹办婚礼的经济损失1万元。我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并没有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双方根本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悔婚给我造成了极大精神痛苦,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我要求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款和见面礼共63760元,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马某辩称:我没有悔婚。因为我母亲生病,我曾与原告商量将举办婚礼的时间推迟,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现在同意与原告典礼同居。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应该赔偿我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1日定亲。××××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给被告彩礼款6万元。原、被告约定2016年2月5日举行婚礼仪式,婚礼前被告以其母亲生病为由要求推迟婚礼,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成诉���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3760元见面礼以及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本案原、被告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对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3760元见面礼以及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被告马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