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州丰奇集团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邓州丰奇集团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四工业区24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2106756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丰奇集团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裴营街。法定代表人张丰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600586)。上诉人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邓州丰奇集团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保平、被上诉人邓州丰奇集团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丰奇、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清军审 判 员 田晓凯代理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庆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