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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德恒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德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德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德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省德恒实业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