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民二初字第4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章民二初字第4561-1号原告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白云村关刀坪组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27600351570。经营者刘宏波,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财智广场(赣州书城)B栋商业B2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08215。负责人:朱其芬。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3号米兰苑翠竹阁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法定代表人:彭超坦,执行董事兼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贡区拓源机电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