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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从越与被申请人王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丛越,王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财保36号申请人李丛越,住通河县。被申请人王竹,住通河县。申请人李丛越因被申请人王竹不履行给付义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户名为王竹,账号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以414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丛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户名为王竹,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以4140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