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18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郝美榕与华斌武、华云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美榕,华斌武,华云良,单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8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郝美榕。被执行人华斌武。被执行人华云良。被执行人单雪峰。原告郝美榕与被告华斌武、华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华斌武、华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郝美榕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8820元。诉讼费4174元(含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华斌武、华云良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华云良妻子单雪峰为本案被执行人。审理过程中,查封了华斌武名下坐落于无锡市瑞星家园12-404的房屋所有权,上述房产已设定了权利人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华云良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坊前春明新村8、华云良、单雪峰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万裕苑二区196-901的房屋所有权和华云良名下苏B×××××车辆档案。扣划了单雪峰的银行存款10000元。对于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处置。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意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