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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瑞安液压电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瑞安液压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544号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雷,该公司员工。被告平顶山瑞安液压电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瑞安液压电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瑞安液压电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