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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宇楠与天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楠,天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行初40号原告陈宇楠。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胜杰,县长。原告陈宇楠因诉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宇楠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宇楠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楠负担。审 判 长  徐后利审 判 员  谢继红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