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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许浒、许敬修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浒,丁建华,许敬修,淮南市科硕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华。原审被告许敬修。原审被告淮南市科硕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浒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虽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但2014年9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且本案被上诉人诉讼的内容也只是关于《补充合同》的履行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了《合同书》,甲方是丁建华,乙方是许浒、许敬修,在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中约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遇到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书。”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之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至于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在第12条争议的解决方法中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哪方提起追责或诉讼,其追责或诉讼地即为哪方的所在地。”因为该条款对于管辖权约定的不够清楚,属于约定不明。另外,对于被上诉人上诉的内容是否只是属于《补充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否与主合同有关,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才能查明和认定的,本案只对管辖裁定程序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