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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88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季某,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