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李铁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0XX****XX。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常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