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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李铁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0XX****XX。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常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