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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314号原告孙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范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