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王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王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责人彭涛。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陈,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本院经查询商业银行存款、车管、房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1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