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兰英诉姚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姚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88号原告:李兰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姚志雄,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诉被告姚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