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4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兰英诉姚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姚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88号原告:李兰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姚志雄,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诉被告姚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