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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44号原告章某。被告李某。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昌凤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袁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