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44号原告章某。被告李某。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昌凤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袁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