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晓辉、费艳萍与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辉,费艳萍,严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306号原告余晓辉,地空导弹兵第九旅技术保障队工程师。军官证号:空字第10115119号。原告费艳萍,现随军。被告严翔,退伍军人。原告余晓辉、费艳萍诉被告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红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晓辉、费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晓辉、费艳萍诉称,被告严翔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借款本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严翔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严翔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余晓辉、费艳萍借款10000元,原告余晓辉、费艳萍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严翔支付现金10000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付款凭证显示:支付宝流水为20150811200040011100390037372350,对方开户名为严翔,对方实收10000元,付款人为费艳萍,付款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4时49分28秒,入账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4时56分49秒,双方为借款多次短信联系,其中2015年8月11日原告内容为:“发你自己的帐户啊,一万”。被告内容为:“好的,谢谢。转过来立刻给你,不会拖太久”。10月7日原告内容为:“什么时候还钱,你嫂子急了,真心希望你尽快还我钱,急需用”。被告内容为:“我只能跟你说尽力而为,我的情况你是知道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晓辉、费艳萍提供支付宝凭证,被告严翔没有提供证据推翻,结合原、被告相互往来的短信足以认定是被告严翔向原告余晓辉、费艳萍借款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晓辉、费艳萍借款10000元。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晚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