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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高青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高青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37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青山,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