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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梁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靓,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4年12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靓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靓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与四平路交汇处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多次以帮卖手机赚差价为由骗取吕某某苹果6等手机五部共价值人民币8770元。2015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梁靓在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百祥鞋城附近以换电话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0元。综上,被告人梁靓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靓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靓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的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靓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靓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与四平路交汇处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多次以帮卖手机赚差价为由骗取吕某某苹果6等手机五部共价值人民币8770元。2015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梁靓在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百祥鞋城附近以换电话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0元。综上,被告人梁靓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靓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梁靓的到案情况,系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的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梁靓的个人信息,在涉嫌犯罪时已成年。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证人张某某的个人信息。3、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4年12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4、价格鉴定委托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害人及被告人梁靓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在朝阳区人民广场附近的安华通讯商城内收二手手机的。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安华通讯商城三楼我家柜台内,收了两台金色4.7寸屏的苹果六手机,都是二手的,两台手机都带ID。因为这是二手手机原机主给手机设置了ID,不能下载和安装其他软件,因为没有ID密码解不开。这两部手机大约能有六成新左右,外壳磨损比较严重。两台手机一共给了小亮(梁靓)1000元,然后他又拿这1000元让我帮他买了一部全新的国产杂牌手机花了950元,他自己剩50元拿国产手机就走了。两部手机卖了1100元,都被一名男顾客买走了,我挣了100元钱。我问他手机哪来的并问他来路好坏,他说这手机就是他自己的不能坑我,他着急用钱,我见他着急我就收了。我就收过这一次,2015年12月末他还拿过一部OPPOR7PLUS手机过来问过我要不要,我当时觉得他那手机不准成,就没敢收,然后他就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梁靓2015年5月份从我这拿走一部苹果5手机,2015年9月份从我这拿走一部三星W2013手机,16G内存,CG双模,是我2015年9月份花1800元收购的;2015年9月末从我这里拿走两部苹果6手机,都是4.7寸屏的,16G内存,国航三网通用版,是我2015年9月末按每部话1800元收购的,两部共价值3600元;一部黑色国行电信版苹果5手机,16G内存,是我2015年5月份花1000元收购的;一部白色华为G750手机,移动版,8G内存,是我2015年9月份花500元收购的;还有五部杂牌手机,是我2015年8、9月份每部花100元收购的。他都是说有人要买手机,以对缝为由从我这里先拿走,卖完以后给我钱,然后手机拿走后人就消失了,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电话还换号了。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我和梁靓是朋友关系,我一个女朋友是梁靓的对象,我那个女朋友介绍我认识梁靓,我和梁靓不熟。2015年12月26日,中午12点钟左右梁靓给我打电话说是有事情找我,约我在长春市重庆路百祥鞋城见面。大概中午的时候我在长春市重庆路百祥鞋城地下的美食城看到梁靓,梁靓刚开始和我借钱。我说没有以后,梁靓要求借我的戒指用两个小时,我没同意。梁靓又说要用他的一部诺基亚百元机换我的R7PLUS手机用两个小时,说两个小时以后就给我,还说如果不放心,可以在后面跟着他。我和他换了手机以后在后面跟着他,跟到长春市长客宾馆附近,梁靓说要去取款机取钱,让我在外面等他。梁靓进了银行后,我在外面等了5分钟左右,我就进去找梁靓,他已经不见了,这以后我联系过梁靓10次左右,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先是关机,后来停机了。四、被告人梁靓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至10月份期间,因为我妈有病,我自己也没钱吃饭了,因为认识吕某某知道他是卖二手手机的,我就想从他那骗几部手机换钱用,我先后以对缝帮卖挣钱为由,骗了吕某某一部三星手机W2013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红米手机,又以能帮吕某某找人解锁苹果手机ID为由骗了两部带ID锁的苹果六手机。我找不到人,解不了锁,就是为了骗他。手机一共卖了3500元,加上钱是6500元,有2000元给我妈看病用了,剩下的钱都被我挥霍了。2015年12月月底的一天我重庆路骗了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孩的金色OPPOR7手机。当天我约李某某到重庆路百翔鞋城见面,见面后我管她借1000元她没借我,然后我看见她手上带个金戒指,我想骗她戒指说借戒指用两个小时,她也没同意,然后我说咱俩换手机用两个小时,不相信我可以跟着我,然后我就用一部旧的诺基亚E63手机把她的OPPOR7手机换来了,换来手机后我就想甩掉他,可她一直跟着我,我就领着她转悠了很久也没甩掉,后来走到长客宾馆附近我看有一家建设银行,我就骗他说要去银行取钱,让他在旁边饭店等我,我进银行后见她进饭店了,我就赶紧出银行门跑了。我先把这部手机拿到安华去想卖给大龙,可是大龙怕这手机不准不敢收,于是我就网上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了,我卖了1200元。那个人我现在也联系不上了,卖OPPO手机得来的钱让我日常花销用了。李某某找我要了很多次手机,我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她,后来我电话停机了,他就联系不上我了。我就是为了骗她没打算还。五、鉴定意见长价认刑字第16100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六部手共价值人民币111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梁靓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靓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梁靓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八千七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屹红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人民陪审员  邹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