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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继林与山东鑫合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林,山东鑫合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16号原告周继林,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联升富贵苑3号楼2单元8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07073270。被告山东鑫合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工业园(武家夏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83058617N。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林诉被告山东鑫合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鑫合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