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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仲伟史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伟史,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仲伟史。委托代理人朱俊文,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杨峥嵘,该公证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仲伟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仲伟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