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边XX,高X,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504号原告高XX。原告边XX。被告高X。被告柴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边XX与被告高X、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边XX撤回对被告高X、柴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0元,原告边XX应承担12380元免于交纳,原告高XX应承担21400,减半收取10700元,由原告高XX承担。审���员李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