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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吕芝兰与户县庞光镇王寨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组、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芝兰,户县庞光镇王寨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057号原告吕芝兰,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庞光镇王寨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元元,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苏晓春,户县甘亭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舒伟,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芝兰诉被告户县庞光镇王寨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组、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芝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吕芝兰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周丽坤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