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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孙长锁与王文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锁,王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76号原告孙长锁,男。委托代理人白艳军,男。被告王文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锁诉被告王文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长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锁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0元,减半收取99.50元,由原告孙长锁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