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庆平与徐华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平,徐华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963号原告:杨庆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军民、何王燕,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会。原告杨庆平为与被告徐华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徐华会支付原告服装加工费67795;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玉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华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服装加工服务。至2014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服装加工费67795元。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欠加工费事实,并承诺所欠加工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然而,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借故未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华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庆平服装加工费677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由被告徐华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