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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国防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05970755-3。负责人:陆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桃花园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56497183-0。法定代表人:孟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华,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孟华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0日本院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以(2015)宿中执字第00209号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孟华位于安徽省泗县泗城桃花园南区13#楼20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14#楼204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皖中房估第(2015)B31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9971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孟华位于安徽省泗县泗城桃花园南区13#楼2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建筑面积429.24平方米)、14#楼20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建筑面积348.77平方米),以拍卖价款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