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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勇进,丹阳市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上诉人朱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田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