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005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