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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启鹏与成都市光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鹏,成都市光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唐启鹏。被告:成都市光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横街46号附2号9幢1层34号。法定代表人:蔡能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鹏诉被告成都市光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鹏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鹏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启鹏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