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峰诉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峰,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679号之一原告:史峰,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小东门4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51107055X。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华,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鳌峰新村西南组团3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711010027。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67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史峰申请解除对被告梅华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国鑫世纪新城47幢603室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梅华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国鑫世纪新城47幢603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谷芳美名下位于宣城交通路28-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14**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