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成凤与党存敬、费红军、兰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成凤,党存敬,费红军,兰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成凤,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委托代理人皮高磊,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存敬,男,汉族,1935年12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委托代理人王永妮,甘肃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红军,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伟文,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姬凌冰,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成凤与被上诉人党存敬、费红军、兰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体彩”)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白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成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皮高磊,被上诉人党存敬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妮,被上诉人费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被上诉人兰州体彩的委托代理人姬凌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费红军经营的小卖部与被告姚成风经营的彩票代售点相邻,费红军经常将自己饲养的猫绑在姚成凤经营的亚欧商厦楼下彩票代售点,2014年12月21日,被告费红军再次将猫绑在被告姚成凤彩票代售点的桌子腿上。同日13时许,原告在被告姚成凤经营的彩票代售点购买彩票后离开时,被绑猫的绳子绊倒致伤,后通过120急救车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于2014年12月22日在兰大二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后,认为可以实施全麻下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固定术,但原告家属拒绝手术治疗,于2014年12月23日出院,住院2天,原告回到老家永靖县盐锅峡镇后继续在当地医院、诊所治疗,原告为治疗摔伤支付120急救费250元,兰大二院门诊、住院医疗费4,936.52元,盐锅峡镇诊所治疗费488.5元。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单方委托甘肃省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6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500元。被告姚成凤在原告受伤后看望原告并赔偿原告300元,被告费红军赔偿原告3,000元。另查,2014年8月26日,被告姚成凤与甘肃省体彩中心兰州分站签订代销协议,网点地址为亚欧皇爵丽宫楼下。再查,原告党存敬系农业户口。原审认为,被告姚成凤在庭审中承认原告购买彩票后摔倒时,身上缠有绑猫的绳子,原告提供的接出警工作登记表也和姚成凤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称自己在被告姚成凤处购买彩票后被猫绊倒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姚成凤作为彩票点的经营者应尽可能消除营业场所存在的危险,保障顾客安全,从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姚成凤在本案发生时知道猫绑在彩票点桌子上,也知道猫的主人是费红军,但原告既未拒绝费红军绑猫,也未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摔倒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费红军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知道姚成凤的彩票点系营业场所,仍将猫绑在姚成凤经营彩票点,既未告知姚成凤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对猫进行管理,对原告摔倒受伤也负有侵权责任;二被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对侵权行为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已知猫的存在,而未足够注意,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与姚成凤签订代销协议的是甘肃省体彩中心兰州分站,兰州体彩在庭审中称其与甘肃省体彩中心兰州分站并非同一主体,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兰州体彩与甘肃省体彩中心兰州分站为同一主体或对姚成凤彩票代销点负有管理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兰州体彩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120急救花费250元,在兰大二院门诊、住院治疗花费4,936.52元,在盐锅峡镇诊所治疗花费488.5元,均提供了相应票据及病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医疗费为5,675.02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0元2天=80元;原告依据的伤残鉴定报告书虽为原告单方委托,但本院受理后各被告均未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故原告的伤残等级以该鉴定报告认定的八级伤残为准,由于原告已年满79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5年计算,由于原告的女儿系兰州市城关区红泥沟志公道观的主持,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志公道观提供的原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证明力较低,而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兰山村社区居委会的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原告自何时起居住于该辖区,原告在2015年9月1日提供的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兰山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604元(5,736元5年0.3);原告主张的1,500元鉴定费是为证明伤残等级支出的,应作为原告损失进行计算;虽无医嘱,但原告股骨粗隆间骨折确需护理人员,但由于原告未进行手术,且年龄较大,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需要的护理期限,故酌情确定护理人员为1人,护理期限为3个月,原告主张受伤后系其子护理他,其子每月收入为2,000元,低于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6,000元(2,000元3个月1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医嘱,酌情支持5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均无相应的就医证明相印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加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姚成凤赔偿原告9311.61元【(5,675.02元+8,604元+6,000元+500元+1,500元+1,000元)40%】,被告费红军赔偿原告11639.51元【(5,675.02元+8,604元+6,000元+500元+1,500元+1,000元)50%】,被告姚成凤和费红军已支付的款项应予以减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姚成凤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党存敬借款9,011.61元【9,311.61元-300元】,被告费红军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党存敬借款8,639.51元【11,639.51元-3,000元】。二、驳回原告党存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姚成凤承负担345元,被告费红军负担34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姚成凤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1、姚成凤经营的彩票网点位于繁华地带,人流量大,一审判决认定姚成凤知道桌角绑着猫,没有事实依据;2、在公共场所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应由费红军来承担侵权责任。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2、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党存敬答辩称,1、一审时上诉人自认是亲眼看见猫的绳子绑在彩票代售点的桌子腿上,上诉人自认的事实应当作为证据使用;2、在公共场所中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及费红军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费红军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兰州体彩答辩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党存敬在上诉人姚成凤处购买彩票后摔倒,身上缠有栓猫的绳子。上诉人姚成凤作为彩票点经营者,应当确保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免受伤害。上诉人姚成凤的彩票点在室外,仅有两张桌子及若干把凳子等。上诉人姚成凤称,其并不知道被上诉人费红军将猫拴在彩票点的主张,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费红军将其饲养的猫拴在上诉人姚成凤的彩票点后,上诉人姚成凤应当预见到被上诉人费红军的此种行为有可能危及顾客或过往人员的安全,但并无证据显示,上诉人姚成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消除危险。上诉人姚成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费红军作为动物饲养者,未妥善看管其饲养的猫,亦应当对被上诉人党存敬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党存敬作为成年人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姚成凤承担40%责任,被上诉人费红军承担50%责任,被上诉人党存敬自身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姚成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上诉人姚成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列东代理审判员 靳文丽代理审判员 赵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