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77号原告宋晓辉,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秦光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