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崔某某、谢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崔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市。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市。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住所地凌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崔某某、谢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审管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