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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杜景鹏申请执行王美臻、王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景鹏,王美臻,王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47-3号申请执行人:杜景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美臻,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元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杜景鹏与被执行人王美臻、王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104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美臻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账户及被执行人王元珍在中国农业银行绒城支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执行人王美臻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账户及被执行人王元珍在中国农业银行绒城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