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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佛山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佛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360号原告杨佛山,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告XX,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佛山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佛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