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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2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205-3陈玉琴申请李铁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巴执字第2205-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琴。被执行人李铁军。申请执行人陈玉琴与被执行人李铁军物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铁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琴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魁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