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温晓元与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元,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温晓元,男。被执行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校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晓元与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一套(查封期三年,至2019年1月6日),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