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沈建伍与黄建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伍,黄建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723号原告沈建伍,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沈建伍诉被告黄建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建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沈建伍负担。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